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若涉事汽车被实施暂扣措施,通常来讲,在相关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正式确立并发布之次日起低限为五日之内,该车可恢复其即时使用权;
然而,若在经过向有关当事方公告达三十天后,该方未根据通知如期提取暂扣车辆,且又在此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仍旧未申请领取车辆,此时,交管部门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将这辆机动车进行依法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