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服刑人员取得发明专利时,他们将有机会获得减刑等相应奖励。
事实上,如若该服刑人员拥有创新性的发明,或是在技术领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那么这些均可视作其具备良好的行为表现,这也就是说,他们可能因此得到重大立功、立功、甚至是嘉奖、表扬等荣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监规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表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是在表现上显现出有立功的现象,便能得到减刑;
而针对有下列几种特殊情况并展现出重大立功行为的,更应给予减刑:
例如,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逼供发动的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真相、拥有创新性发明创造或者实现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在防范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方面有着突出表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伟大贡献的罪犯。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二十五年,若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则须至少执行二十年。《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