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程序中,被告人为次要角色,其最后的陈词主要集中于表达对于自身行为及所导致的犯罪事实的深刻反思与自我谴责,并且明确阐述期望法院能够相应地给予其宽大处理或者是从轻发落的请求,这便是被告人格外的权利。
待主审法官宣告辩论环节终了之时,被告人便拥有了发表最终陈述的机遇,以此为自己的权益进行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