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征用的池塘,应按照其原始使用性质给予合理的补偿。
相关的补偿费用囊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
2.针对被征用的耕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家庭户口数予以计算。
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这一数据是通过将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该被征用单位人均所拥有耕地的数量来得出的。
3.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类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对于涉及到农用地征收的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加以决定。
在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该全面地考虑到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给与需求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要每隔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