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话,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茁壮发展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责任额度范围之内的事项;
然而,若理赔额度不足以支付承担赔偿责任所需费用,则需依循下述规定来履行其承担之责:
(1)对于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有明显过失的一方负责赔偿;
如果双方均存在过失,则需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责任。
(2)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时,倘若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并无过失,那么,机动车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赔偿责任;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有过失,根据过失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而若是机动车一方并无可责怪之处,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便可。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乃是由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故意碰撞所致,那该问题就不在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