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车成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受害者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若属该类事故的受害方负有过错而导致的损害,则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并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若属于保险车辆负有直接责任所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将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给予合理补偿。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统一标准,限额具体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等多种类别。
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负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设立基准值为18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设立基准值为18,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设立基准值为2,000元人民币。
二、在事故中,保险车辆不存在过失或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况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设定基准值为18,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设定基准值为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设定基准值为1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