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您可向市级或县级的人民政府提起投诉并诉诸维权行动。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我国行政区划中,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域范围内涉及到的房屋征收以及补偿问题拥有主导权责。
具体而言,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面展开相应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组织与实践工作,同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亦应依据法定程序以及本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职责分配,彼此协作,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有序地推进。
若对投诉的受理结果仍未能达到期望水平,当事人有权依法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启动行政诉讼机制。
通常情况下,如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曾就拆迁许可证、拆迁命令、拆迁补偿仲裁等行政行为做出过具体决策,原告对此持有异议并启动了行政起诉流程,那么争议中的被告方即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拆迁补偿的概念应当界定为:
拆迁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提供的经济性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形式既可以采用货币支付的方式,又可以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法予以实现,另外,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模式融合起来共同实施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