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依据相关
法规所获得的建筑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乃是一项特殊的法定权益。
立足于保护不动产
物权登记制度之观点上,我们有必要思考:
该种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以物权登记的完成作为其生效要件?此外,对建设工程中的合法垫资款项,是否应对其赋予优先受偿权呢?当发包方未能依照双方约定向
承包方支付价款时,承包方可通过催告方式敦促发包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如若发包人仍旧
逾期未付,除非是由于该建设工程本身性质所限无法进行转现或拍买,否则承包人有权与其采取商谈机制来协商确定工程转现价格,亦可决定采取
诉讼手段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进行司法拍卖,以便确保建设工程价款在该工程实现转现或被拍卖所得中的优先受偿地位。《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