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非机动车辆追尾事件时,对于当事人之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到的影响以及他们的过失之严重性,应予以慎重考虑,以便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若事故的另一方为机动车辆,则应对非机动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进行适当的评估和考量,进而适当减轻机动车辆一方在赔偿责任方面的负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