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为人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而被认定为
犯罪时,将面临以下
刑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以火药作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爆炸装置;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
(7)具备生产爆炸物品资质的单位
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或具备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及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
(9)虽未达到前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情节者。
枪支弹药乃极度危险品,一般个体民众不得随意持有。
当然,法律亦有明文规定,任何非法邮寄枪支都将构成相应的非法邮寄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