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
赔偿金额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医疗费用:
依据实际产生费用进行支付,但并不包含原患疾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
(2)
误工费:
以过去一年中职工平均
工资除以每年的天数(即365天)后乘以误工期间(通常截至
伤残鉴定完成之日为止)予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当地具体状况而确定相应标准;
(4)
陪护费:
同样是参照过去一年中职工平均工资除以每年的天数(365天)后,再乘以陪护期间予以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由于各地标准不尽相同,一般按年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20%作为标准;
(6)残疾用具费:
依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患者购置相关用具的发票进行计价;
(7)
交通费:
依据实际产生花费获取的凭证进行支付;
(8)住宿费:
依据实际产生花费获取的凭证进行支付;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要根据具体伤害情况加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参与
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患者
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费用核算时人数不得超过两个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