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请允许我在此向大家阐述关于人去世后
遗嘱有效性与
存续期的相关事宜。
实际上,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公证认证,自签署的那一刻起便会自然而然地具备了法律效应。
因此,我们并不需要担忧遗嘱的“
有效期”问题。
然而,这里的确涉及到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遗嘱执行的
诉讼时效。
通常来说,
遗嘱继承权的行使都有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诉讼时效上,具体规定为三年,自
继承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遭受侵犯那日开始计算。
而且,
最长诉讼时效上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向人
民法院提起的维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另外,若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则应当以特别规定为准。
其中,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如遇特殊情形,权利人可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延长期限的决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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