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生效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在
签订合同时,
当事人有权选择采用
书面形式、
口头协议或是其他方式进行合同协商与签署。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及传真等多种可将约定事项明显呈现出来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