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规而言,哥哥并无法律上对弟弟提供扶养援助的义务,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父母俱已死亡或无法承担起相应抚养责任的前提下,仍具备负担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依法应有承担起照料未成年弟、妹的义务。
在此《民法典》所设条款中,兄、姐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兄、姐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满足自身及家人的生活需求,若兄、姐自身生存状况堪忧,甚至仅能勉强维持温饱,则对未成年弟、妹依法不负抚养之责;
其次,父母必须已经亡故或无能力承担抚养责任,若父母尚有余力承担抚养责任,兄、姐依法不必为未成年弟、妹负责;
第三,未成年弟、妹需处于未满十八岁年龄阶段,倘若未成年弟、妹已经成年并且无法自食其立,即便如此,兄、姐亦无需负起抚养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特意补充,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如具备负担能力的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同样应对父母已经亡故或无力抚养的幼年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进行抚养。
关于抚养责任分配问题,在祖辈与同辈之间,并无所谓排列次序的严格规定。
问题的处理应该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便确保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