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重新组建家庭,那么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其继子女付出相应的赡养责任。
但是,这种对于继子女的抚养责任并非无条件的,而是基于已经建立的抚养教育义务之基础。
所以,我们需要确认这种抚养、教育关系是否确实存在,这可以通过对再婚后继子女的年龄以及他们共同生活的期限进行审查来确定,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是否有实质性的生活保障以及孩子们在生活中所接受的照顾和教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