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借据与欠据均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它们所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并不相同。
借据所代表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借贷行为,即其中一方向对方支付款项的借贷行为。
而欠据所涵盖的法律关系更为多样化,可能涉及到拖欠的货物款项、红利分配、投资资金等诸多情形。
从整体上来看,欠据体现的则是一方未及时履行对另一方所负债务责任的状况。
因此,借据与欠据在本质属性上存在显著差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