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盗图’,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多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署名权意味着对作者本人进行明确标示并公开表达的权力,它赋予著作人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之上附注自己姓名或其他标识符号的权利;
其次是复制权,它涵盖了以各种形式制备副本的权利,诸如印刷、复印、拓印、录制音视频、翻录、翻拍等手段;
最后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它代表着以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将作品传达给广大公众的权力,以便让公众能够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和空间中方便地获取到这些作品。《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