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个人薪资、奖金、源于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产生之收益,知识产权中所获之收益,由继承或者赠与行为所获得的财产,资本性收益以及其他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都被视为个人财产。
其次,我们要了解,婚前已获取之财产权益,如果财产的所有者在婚前便取得了预售房屋的产权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即便后续在婚后才实际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也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接着,婚前财产的孳息,无论这些孳息源自个人财产的婚前所得还是婚后产生,均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再者,若有一方在婚前将资金、股票等形式存在,但婚后之财产形态却有所改变,例如将婚前个人积蓄用于购置有形资产、将股份转换成为货币等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尽管财产形态有所变化,然而其价值的取得却是早先发生于婚前,因此,它同样应被归类为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