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未履行婚姻注册程序的前提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归还
彩礼。
彩礼通常是指婚礼仪式前的个人
赠予行为,为主导性地由女方或其父母接受,与男方无关。
唯有在特定情景之下,男方方可倾诉要求女方
返还彩礼的主张:
(1)双方之间未能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
(2)即便已完成了婚姻登记,实际却尚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3)婚前给予且导致赠予者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在前述条款的第二和第三点的应用中,均应以双方
协商离婚作为必要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