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盗伐林木罪与盗窃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方面,两者所侵害的利益有所差别。
前者主要在于侵扰了国家对于森林资源及其林木的管理秩序以及林木所有权;
而后者,其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归属权。
第二个区别体现在违法犯罪主体的身份上。
前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而后者则仅仅限定于自然人。
最后要说的是,所涉及到的物品性质也不相同。
前者主要针对的是生长中的森林与林木;
然而后者,仅仅局限于普通物品。
接下来,我们再详细解释下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它指的是违反国家关于林业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擅自砍伐由国家、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另一方面,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秘密手段将公共的或他人的财产转移或隐匿,且数额较大或者实施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公私财务的行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