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下,离婚并非必须建立在长期分居的基础之上。
根据相关的立法规定,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两种不同的途径:
即登记离婚以及诉讼离婚。
当夫妻二人出于自由意志,愿意结束夫妻关系并且就婚后财产的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相应的共识时,他们可以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
然而,倘若夫妻任何一方有离婚之请求,便可通过组织调解或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因情感问题所导致分居的时间超过了两年,且在此期间经过充分的调解仍未能得到解决的话,法院应予以考虑并批准离婚。
另外,如果夫妇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中不予离婚的结果,但双方仍然保持分居状态持续长达一年以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可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此时法院通常会选择批准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