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许可的矿产勘探权益转让协议之效力及其约束力,尽管该份协议尚未正式生效施行,却并不妨碍其中所规定的报请许可义务以及与其紧密关联条款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因此,其签订双方皆可在协议未实际生效的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主张并承担依据协议所确立的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