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本案中一方通过炒股获取了收益,最终将这些收益投入于家庭生活开支或者与伴侣共享了,那么该方因炒股而背负的债务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通责任,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晓此举、是否欣然接受,这笔债务均应被归为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
这是由于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妇一方进行商业运作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与伴侣共享时,由此产生的债务理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然而,倘若本案中那一方因炒股而获得的资金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反而被此人个人肆意消费掉了,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炒股产生的负债并不应该被看作是夫妻双方的共通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