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即纳税人蓄意违背税务法律规范,通过欺瞒及隐匿手段以规避纳税义务的非法侵权行为。
窃取走的税额即是实践中本该缴纳但却并未如实缴纳的税额。
当纳税人采用诈骗、隐瞒等手段进行不负责任的虚假纳税申报或放弃进行申报时,如果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时,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金等严厉刑罚。
如果数额更为庞大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份额时,其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更甚之刑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明确指出:
对于纳税人采取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放弃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其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款的处罚;
若金额特别巨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份额,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的严厉处罚。
同样地,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意图逃脱应上缴的税款,如未承担相应职责或是缴纳的税款不足额,如果数额较大,也将参照上述条款接受处罚。
若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且从未受过妥善处理的,则所有未尽事宜均按累计数额予以计算。
尽管如此,如果存在前述行为,只要在税务机构依法下发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缴税费,并支付逾期滞纳费用,同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就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若由于逃避纳税而承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则在所难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