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一方
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并提供相应的
证据支持。
值得强调的是,作为
诉讼主体之一的原告在向人
民法院提出指控被告下落不明的
诉讼请求时,应有责任提供被告具体下落不明的时间与地点信息,同时也应当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具有公信力的机关出具的书面证实材料以资佐证其陈述属实。
(2)一旦经过法院内部的
立案审查流程后,确认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院方便有权利采用公告形式来发布一系列法律文书,使送达对象能够知悉案件进程。
(3)
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被送达人仍然无法亲自出面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可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而根据审理过程中查获的实际事实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