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即已获得所有权的财产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可划分为四个类别:
第一类,即个人独立拥有的财产,例如劳动者的薪资、奖金,运用专业特长获取的经济收益,通过科研创新和专利发明产生的权益,由继承或赠予所获得的财产,外加资本增值及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财务收入;
其次,一方向婚前即已经获得所有权的财产权利亦包含其中,诸如一方在婚前赢得的债权等资产;
再者,婚前财产衍生出的利息收益,包括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利息;
最后,一方在婚前以货币、股票和股权等特定形式存在的财产,在婚后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类别之财产均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权的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变动,它们的本质属性都不会因此有所改变,依旧保持为个人独立掌控并使用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