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针对子女抚养费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乃基于双方的自由意志以及理性磋商实现的共识,这个协议反映了双方内心真实意愿,因此受到法律的严谨保护。
然而在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仅仅因为付款方与收款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并约定了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并不代表抚养费的数额就应该恒久不变,它仍然应当根据支付方与收款方收入情况的变动或者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切实需求来调整。
举例说明,倘若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突发严重疾病以致收入急剧减少;
又或者未成年子女随着求学历程的推进以及实际年纪的增长,生活成本日渐提高,那么依据合乎情理且符合客观情况的变更原则,他们都有权利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与交付方式进行必要的修订与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