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负担之债务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购置的财产,在婚后已经逐渐转变成为夫妻的共有资产,为了购买和维持这些共同财产所需承担的债务;
(2)双方为家庭的整体幸福和生活需求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在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负担的债务,或是其中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其经营收入被用于维护家庭生活品质或与对方共享而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是双方,因为治疗疾病或者为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责任的人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债务;
(5)由于抚养未成年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6)为了履行赡养对父母有着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而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某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职业培训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平正且必需的社交开支所产生的债务;
(9)夫妻双方共同约定属于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