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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依法产生,即被视为合法存在;
即使在相关复议或诉讼中,亦不能影响其执行力度。
其次,确定力意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效力后,便成为不可质疑且无可更改的法律文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均设有一段待议及可更改期间。
接着,拘束力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自生效之日起,不仅行政机关及其相对人必须依照执行,其他各级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也都应该给予充分则不仅相对责任人应遵照履行相应义务,作出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亦不可自行盲目修改,同时,其他国家机关亦不能以此相同事由与证据再行审理同一案例,社会公众亦禁止随意干涉这一已明确的判决。
最后,执行力,即是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或以其他适当方式贯彻具体行政行为所承载之权利与义务之制度效力。
这无疑体现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所蕴含的国家法律意志。《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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