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行为的司法裁定标准如下:
1.多次盗窃的界定是指在两年以内发生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
2.如果在一年内,累计入户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合进行扒窃达到了三次及以上,我们将这种情况定义为“多次盗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定性为盗窃罪,予以相应刑事处罚。
3.“多次”的判定标准将结合实际的犯罪意图产生过程、犯罪行为实施时间以及地点等多种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4.针对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盗窃案件,在两年内进行过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或者是在户内实施盗窃行为,或是随身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以扒窃方式获取财物,实务中将会被判定为多次盗窃,此类案件的起刑点会被设定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之内。
5.当盗窃金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同时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比如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等,其对应的起刑点将会被设定在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区间之内。
6.当盗窃金额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存在着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恶意破坏他人财产、情节极其恶劣等等,其对应的起刑点将会被设定在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区间之内,除非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特殊情形。
7.在上述各类案件中,已经达到较大数额的盗窃案件,将参照盗窃金额来确定起刑点,而盗窃行为的次数则可视为调整法定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盗窃金额尚未达到较大数额,那么盗窃行为的次数便成为决定量刑起点的主要依据,盗窃行为超出三次以上的,每次都会被视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