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请求解散本公司并非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第180条、第181条以及第182条的相关规定,法律允许在公司因下列事项而解散:首先是公司制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满足公司章程所设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其次是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再次是因为公司进行合并或分立导致需要解散;此外还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其它情形;最后当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导致其继续存在将会给股东带来重大损害且这种困境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得以解决时,若某位股东拥有代表该公司所有的股东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的份额,则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归纳而言,公司解散的方法多种多样,并不是一定要得到其他股东的赞同才能行之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