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材料:
1、原告方必须向法庭提交其本人
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实后将其归还给原告。
2、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可以提供
结婚证件及由
婚姻登记机构所开具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信函。
3、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文件,一般而言只需提交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即可,但具体提交时间可以选择在庭审阶段进行。
4、若双方已有子女且需要在
诉讼中考虑
抚养问题,需同时提交子女的诞生证明以及相关户籍信息。
5、若这已经是原告第二次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则需向法庭提交法院判决已生效的确切证明。
(二)其他材料:
1、用以证明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资料,例如自发追求爱情、经过他人介绍或者包办买卖婚姻等等的证明性文件。
2、关于夫妻在婚后情感变化以及导致
婚姻破裂原因的证明性资料。
譬如因为第三者的插足而导致的
离婚,应提供第三者具体的介入行为及其
证明人的证词、影像资料等等类似的
间接证据;
又如因健康问题或精神疾病引发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