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又被称为品质象征商标或指示性标志,它是指由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合法组织所掌控,并可供除此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中进行使用的一种特殊商标。
此类商标主要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等级以及其它特定信誉等关键信息。
例如,知名度极高的“绿色食品”标识便是一个出色的例子。
在我国现行生效的《商标法》(第三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
“GB标准中所提及的证明商标,即是指那些由拥有对某商品或服务实行监督管理权限的组织来控制认证的,然后再授权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其运用于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之中,从而达到证明商品或是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工艺流程、品质甚至其他专属属性的目的。
这种具有证明功效的商标共有两大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用于确定商品或服务产地来源的原产地证明商标;
还有一部分则是用于确认商品或服务具备某种特质的品质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