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了半天,自首可是个好事情啊!关键在于它没有硬性的规定你必须什么时候才能去自首。
这意味着啥呢?就是即便你跑了之后,只要心存善念,想要自觉担当自己的错误,勇敢地去警局自首,承认自己的过错,那就统统算作自首啦!记住哦,这里强调的是“自愿”二字,如果是在警察叔叔的监视之下强制你去的,那可不叫自首哦!不过呢,有些情况可能不太一样,比如你犯了很重的错误,明知故犯,有的甚至还蓄意利用自首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都是不能宽恕的行为。
当然啦,对于那些在逃逸之后能够主动站出来,诚实坦白过去的行为,依然是可以算做自首的。
原因如下:
首先,咱们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自首这个条款应该适用于各种犯罪行为;
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你自首这俩事儿啊,都是受主观意识控制的两个独立行为,所以咱们应该分开来看待;
最后,对于那种既能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交代罪行的肇事者来说,适用自守是必要的。
这样既有助于鼓励他们面对犯错,寻求改正,也有利于在短时间内理清真相,还原责任,快速为受害方做出赔偿,让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节省我们宝贵的司法资源,达到刑法制定的初衷。《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