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多辆车辆碰撞并造成受害者损失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结果来决定。
在此过程中,各责任人需依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
当两个或更多的人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组成共同体时,若其中有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伤害和损失,那么他们需要被识别出来并对具体侵权行为负责;
然而倘若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谁,则所有参与该行为的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