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放心,事实并非如此。
关于刑事拘留,它实际上是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得以执行的,而并非只要涉及刑事犯罪便一定会采取这种措施。
关于刑事拘留的相关要求如下所述:
首先,公安机关若发现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存在正在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这类情形,那么便有权采取先期拘留的措施。
然而,具体是否需要执行拘留,以及拘留时间的长短,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加以判断,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
此外,针对已经处于拘留状态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经过公安机关的认真审查和深入调查之后,若判定仍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第三天内,结合案卷材料与证据,撰写并提交一份请求批准书,将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交本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一般情况下,这一期限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但是,考虑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和重大程度,以及可能出现3日内无法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做出决定或者案件的争议较大等,法律亦赋予了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在一般的基础上延长1日至4日的权力。
在此,我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答您的疑惑,并祝您生活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