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提及到夫妻之间在自愿基础之上签署的有关于重婚问题上的一份净身出户的协议书,而且其中净身出户的一方也愿意遵守该约定,那么这样确实可以称为“净身出户”。
然而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此类做法是否会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构成实质性影响。
倘若在此前提下,仍然有一方因为对方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失而主张进行这一处理方式,且另一方并不赞同,那么法院可能无法给出令有过失一方净身出户的判决,但却能支持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
关于“净身出户”的定义,它是指当婚姻双方因某方面原因选择结束婚姻时,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开婚姻之际,放弃所有的共有财产。
简而言之,就是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舍弃所有的财富和资产,仅仅带走本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所规定,称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致使婚姻破裂的,无过失的一方可向有过失的一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存在重婚现象;
第二,与其他人存在非法同居行为;
第三,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第四,虐待或者遗弃配偶及家属;
第五,出现了其他严重的过错。
这里的“赔偿”不仅涵盖了物质层面的损失,还包括精神层面的损害。
至于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则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