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真实不阿、内在相联性以及法规合法性。
首先,我们必须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即是案件主体。
旨在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可信度并避免作弊行为。
其次,聊天记录应与诉讼案件存在必然且密切的联系,即有完整的详细内容。
再者,如果当事人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类别的证据,那么他们需提供此材料的原始存储媒体。
而若选择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则必须提交原件。
对于电子数据的制作者来说,其制作出与原件完全相符的拷贝版本,或者从原版电子数据打印出来的纸质文件及其他能够识别、展现内容的输出媒介,都将会被认为是电子数据的原始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