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关系出现纷争之时,关于是否可以向相关公安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进行备案的问题,有以下法令规范可供参考。依据这些法律条款,若涉及到确定股东身份地位以及股权转让等方面的争议,您可以选择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倘若主要与股权继承事务相关的矛盾需要处理,则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居住之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针对公司设立、确立股东身份、分享利润及解散等引发的各类争议案件,所有诉讼的最终裁决均应由各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加以审理和判决。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详述:对于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其裁决权应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针对港口作业事宜产生的纷争,该权力属于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有;对于涉及遗产继承诉讼的案件,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址抑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