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正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时起,便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
就自诉案件而言,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具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至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自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谓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是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代替其从事诉讼活动之人。
然而,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需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展开诉讼代理活动,故也常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以下人员可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此外,以下人员亦可被委托作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由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格所属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格的监护人、亲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