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对于书面合同的确认方式,涵盖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这七种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看到,传真这种方式也被包含在了合同的定义之内。
如果该
合同协议是通过传真进行确认,只要其内容足够准确地反映出承诺的内容,而且收件方也接收到这份传真,那么当这份声明的传真送达至对方手中的那一刻起,这份合同便已经正式生效。
尽管传真合同的纸质文本也具备了证明
合同生效的可靠性,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传真合同的字迹可能会发生模糊不清或者内容含糊不清的情况,另外还存在着容易被人恶意
伪造或更改的问题,因此,它的
法律效力始终备受争议。
若要证实传真合同的合法性,需要提供精确的证明材料,例如电信公司发送/接收传真时产生的传真电话记录单证。《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