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结束之后,祖父母辈无权进行有关的探视活动。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探望权的特点在于其仅适用于离婚后且并未亲自抚养儿童的父母一方,也就是所谓的父亲或母亲,所以从法律角度看来,祖父母并无相关权力。然而,法律并未严格禁止此类情况发生,父母双方可以就此事项展开深入讨论,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处于“隔代探望”中的未成年人来说,能够得到来自家庭成员的无尽关怀也是至关重要的。在离婚后,无论哪方是否直接抚养子女,他/她都享有前往看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关于如何行使这种探望权以及实施时间问题,将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将由当地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通常情况下,再不会对子女的学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不会对子女的日常生活规律产生过分改变的情况下,固定一段时间让非直接抚养方能与子女单独交流是最为合适的。当然,如果当地人民法院在此前的离婚判决中并没有涉及到子女探望权的问题,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以独立案件形式对此进行报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进行正式立案。在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在面对对方不履行协助探望责任或者采用各种手段干扰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情况下,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从而去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探望权利。如遇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个人或是单位,当地人民法院有权运用拘留、罚款等强制举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祖父母辈的探视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当地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暂时终止他们的探望活动。一旦导致中止的因素消失了,探望权就应该重新恢复。总体来看,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情况包括:(1)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即没有决策权;(2)探望权人患有足以威胁子女健康的重度传染病或其他类型疾病;(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对子女造成严重伤害或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损害到子女的权益;(4)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出现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抵制探望;(5)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负面结果的状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探望权被判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该项权利。至于其他任何原因,比如父母关系恶化,亦或是探望权人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用之类的问题,都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