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可以约定
子女抚养费给付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者独立生活。
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所规定,当子女完成高中教育学习阶段之后,父母便不再具有支付
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实际情况之中,子女步入大学学习以及在大学毕业后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的阶段,父母提供经济援助的现象颇为常见。
在没有明确约定
抚养期限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截止于子女接受完法律规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若父母已经明确约定了
扶养期限,则应遵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例如,若父母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大学毕业,那么在子女开始读大学之际,如有一方拒绝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子女有权据此向其索要抚养费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当中,许多
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家长,更倾向于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但基于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研究,法院对于此类期望常常未能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形,通常需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提出一次性支付要求的一方必须有这样的意愿;
其次,被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表示同意这一方案;
再次,对方具有一次性支付所有抚养费的财务能力;
最后,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此次行为不会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带来不利影响。
简单来说,即若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那么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
诉讼请求就难以得到法院的肯定性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