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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无危害性不批捕后是否属于无罪

在法律实践中,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性质的行为未必会遭到逮捕之后必定判定为无罪。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即使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必须进行逮捕。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仍无法有效避免下列潜在社会危险情况的发生时,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进行逮捕: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再度实施新的犯罪活动;其次,其存在着明显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之现实危险;再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篡改、销毁重要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串供;此外,他们还可能对受害人、举报者、控诉者实施报复行为;最后一种情形就是企图进行自杀或者逃离现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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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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