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上海地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若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则必须在这37日内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此需特别强调,刑事拘留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直接接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个应急性的临时性手段,仅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借此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然而要注意,它并非一项刑事处罚措施。
当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须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应由承担案件调查的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随后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之后,签发《拘留证》。
接着,提出申请的单位负责执行这项命令。
另外,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实施拘留的案件规定,办案人员须先提出相关建议,待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再由检察长作出决定。
作出拘留决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相应的决定书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