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
当事人通常是可以继续工作的,然而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要求与原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项的明确规制,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被告人或
犯罪嫌疑人员,国家有权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保障措施:
首先,涉嫌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将被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起诉人;
其次,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被告人;
再次,已被诊断患上严重疾病、无力照料个人生活或者正在监禁期间给孩子喂奶的女子;
最后,如果已经结案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来避免社会风险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