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此为您解析关于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都需要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后方能产生
法律效力。为了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保障物权的实現,
当事人有时会选择申请预告登記。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得到已进行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而有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此行为将不会构成
物权法意义上的效力。此外,当涉及到出卖方的
违约行为时,通常会出现出卖方将同一房产进行两次销售的现象。这时,就需根据房屋是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以及房屋又是否已经实际交付等具体情况来分别进行判断和解决。首先,若房屋并未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将会被认定为已经办理了
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那位购买者所拥有;其次,若房屋既没有完成转移登记也没有实际交付的,此时就应将
房屋所有权判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再次,若有两位购买者签订的都是同一房屋的购买协议但这两个协议都尚未完成
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并且房屋尚未实际交付,那么,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力将会赋予预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购买者;最后,如果在所有的规定条件之外依然无法完全判定哪位购买者有权获得这份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购买者则可以根据与出卖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出卖人的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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