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看守所周末往往并不允许进行会面交际,然而这需要因地而异,视当地机构政策决定。
在调查侦察阶段的一般的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会面并未受到任何限制,只要是正常的工作时间内皆可;
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被认为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重罪案件,尤其涉及到大规模贿赂行为的案件,在其侦查过程中的辩护
律师会见在押嫌犯时,必须获得
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方可进行。
然而,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它们被移交给
审查起诉部门的那一天起,辩护律师的会见将不再受限制,具体的会见次数则需根据案例处理需要和辩护需求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从委托至
一审会见的次数应不少于四次,包括第一次在委托时刻的家人见面、第二次在
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时的见面、第三次在法庭审判之前的见面以及第四次在
一审判决之后的见面。
实际分享次数通常会超过这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