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阶段发生财产赠送的争议是屡见不鲜的现象,关键在于对该馈赠行为的定性。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及相应处理方式:
1、若该财物被视为爱情借贷行为,则应予以归还。
2、又如果将其理解成赠与行为,除了需要考虑财物的价值之外,还需考量它是否是以为结婚为前提或者为此设立了特别的条件。
3、对于恋人或订婚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大型财物(例如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档华丽服装等)以及特定金额的金钱(例如初次见面的礼节性礼物、跪拜感谢的谢礼等),通常应该给予退还。
这些由爱情关系或婚姻合约所衍生的财物及其金额,是以婚姻为前提条件的,倘若这份关系不复存在,作为其基础的条件也就随之消失,因此另一方若得到这些财物,其所有权基础便无从谈起;
如果原物品早已丢失,或者接受方无法进行偿还,应当通过估值补偿或不能予以退还。《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