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明确且严格地规定了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
在每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无论您是参与到第一轮承包进程,还是即将开启第二轮承包,只要没有满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30年承包年限的标准,那么就有必要对这一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确保能够达到30年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延长是依据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原始基础进行的,而非在农村土地承包期正式结束之后,再次启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署或者新的发包程序。
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达到了一定的终止日期,村集体有权负责组织开展新的发包工作,并与相关的承包人重新签订承包协议。
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的发包将有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配计划,再递交给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决议。
在原则上,分配工作应该以发包之时,所认定的集体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为准,以求公正合理的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